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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的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4条第1款(企业所得税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所得,试用税率为20%)规定税率国家(地区)的企业,非并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的,上诉利润中应归为属于该居民的部分,应当计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应在中国申报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