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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3-15    查看:3036

消费税

概念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和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简单地说,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产生

我国早在2000多年前就有消费税。新中国成立初期曾经开征的特种消费行为税,1989年开征的特别消费税。我国现今开征的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中新设立的税种。它是由原来产品税转化而来,与实行普遍调节的增值税配套,体现国家对某些产品特殊调节。目前世界120多个国家都实行消费税。
   计税方法

消费税计税方法基本分为三种:1.从价定率征收。在从价定率征收情况下,根据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确定不同的比例税率, 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为基数乘以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2.从量定额征收。在从良定额 征收情况下,根据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确定不停的单位税额,以应税消费品的数量为基数乘以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3.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情况下,基本与前两种征收方法相同,只不过对同一应税消费品同时采用两种计税方法计算税额,以两种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
   特点

1.征税范围的选择性:目前我国消费税主要在选择十四类消费品作为征税范围。

2.征税环节的单一性:消费税是在生产、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一次征收,而不是在消费品生产、流通或消费的每个环节多次征收,即通常所说的一次课征制。

3.征收方法的多样性:消费税的计税方法比较灵活,既有采取从价定率方法征收的,也有采取从量定额的方法征收的,还有采取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征方法。

4.税收调节的特殊性:消费税属于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对某些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特殊调节的税种。这一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国家对需要限制或控制。

5.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消费税属于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对某些消费品进行特殊调节的税种。为了有效体现国家政策,消费税的平均税率水平一般定得比较高,并且不同征税项目的税负差异较大,对需要限制或控制消费的消费品,通常税负较重。
   作用

1.消费税具有调节消费结构。消费税的课征范围只限于国际限制的少数商品,而对列入其征税范围的商品,国家还要根据一定时期的消费政策,分别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以体现国家调节消费的意图。

2.限制消费规模,引导消费方。由于消费税通常采用较高的税率,税负最终由消费者负担,其征收对象又多为需求弹性较大的非必需品,如烟、酒、焰火贵重首饰等。征收消费税不仅会改变一些人的消费方向,而且会起到压缩消费规模的作用。

3.及时足额保证财政收入。消费税是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及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税额会随着销售额的增加而不断增长,同时只要消费品实现销售,也会产生缴纳消费税的义务。因此,消费税对及时、足额保证财政收入,起着重要的作用。

4.在一定程度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作用。个人生活水平的高低很大程度体现在其支付能力上,通过对某些奢侈品或特殊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配合个人所得税及其他有关税种进行调节,缓解目前存在的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
   我国消费税发展

消费税在1994年开征时,把11类消费品作为征税范围。2006年,为了进一步限制高档消费品的消费,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又将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14类消费品。2008年末,增值税转型的要求,国务院重新修订了《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也因此重新修订,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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