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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注册商标,将会成为重点打击对象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7-13    查看:1480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打击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行为净化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1、未注册商标,即未提交注册申请或申请未被核准,此次重点打击对象为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的商标使用。

2、禁用条款第十条规定如下: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3、其他未被核准的情形,是不是可以使用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比如,近似商标未被核准,使用是有可能涉及侵权的。准确意义的说,未取得商标证书的商标,最好不要使用,更不要有侥幸心理,以防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商标局会从商标数据库中检索汇总2017年以来申请的,审查中以《商标法》第十条驳回的清单中进行整理分析,形成排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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